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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哪些纠纷法院受理咨询

代码:300356569 时间:2020-07-16,1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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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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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涉案材料显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父亲姚某购买了案涉宅基地,之后在该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生活。姚某去世后,因案涉宅基地属于城中村拆迁改造范围,被上诉人在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与两原审第三人(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天河区某村街石东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同意由两原审第三人改造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向被上诉人支付临迁费及安置回迁房。上诉人得知后,经与被上诉人、两原审第三人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将部分回迁房屋的所有权和部分临迁款优先转让给上诉人。现两原审第三人已依约将案涉回迁房屋和临迁款交付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未依约履行上述《协议书》对案涉回迁房屋及临迁款进行分配,上诉人因而提起本案诉讼。由此可见,本案纠纷并非是因拆迁人与拆迁单位之间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产生的争议,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故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以本案诉讼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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