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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咨询律师

代码:300338151 时间:2020-07-14,11:04:56

来源:个人

价格:0元

刘俊晓  

345930988@qq.com

广东 - 广州 - 越秀 - 流花路 - 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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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第一届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擅长离婚、婚姻家庭、离婚诉讼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在2013年,刘俊晓律师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刘俊晓律师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在2017年我所被评为“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刘俊晓律师经办的案件曾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审理,也被全国知名报刊《新快报》报道,并被《南方网》等知名媒体网站转载报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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