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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律师

代码:299941639 时间:2020-05-23,18: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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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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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2013年7月,赵女士(甲方)委托山东日照A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A公司)代为寻找房源,并在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居间合同上签字。合同第5条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房源,应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1.5%的服务费用。”第7条约定“甲方自查看乙方提供信息房屋之日起1年内,自己或通过他方(无论是其他房屋中介或个人)与乙方提供的房屋业主达成交易,则视为本次中介成功,甲方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法律责任。若购买房产,甲方除应支付正常服务佣金外,还应按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第8条约定“本协议中所指的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人、亲属、朋友、同事及能够证明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等。”随后,A公司多次带赵女士看房,其中包含位于山东日照某小区的涉案房屋,但终赵女士并未通过A公司购买该房屋,而是由赵女士的丈夫王某通过日照B房产中介公司以105万元的价格从原房主张某处购买。A公司知晓上述购房事实后,因佣金问题与赵女士发生争议。A公司在居间合同上补写了赵女士一栏及涉案房屋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按居间合同约定支付佣金1.57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从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的报酬。由此我们得知,取得佣金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佣金的义务。本案中的赵女士通过A公司求租房屋,A公司作为提供了订立媒介服务,但赵女士并未因A公司的媒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A公司不能要求赵女士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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