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银行需赔偿几成v广州银行卡盗刷官司律师
代码:299440042 时间:2020-04-09,14:01:23
发送到微信来源:个人
价格:0元
补充说明
戴律师团是民商事纠纷擅长律师团,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办案质量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利益最大化!
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特擅长民间借贷纠,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银行卡被人异地取款,可以告银行赔偿吗?
任先生人在温州,贴身携带的银行卡却在南宁被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16笔,共计3.8万元。任先生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银行口头挂失。任先生称,其从来没有去过南宁,且银行卡一直贴身保管,从来没有告诉他人银行卡密码,也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
由于交涉未果,任先生将发卡银行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开庭审理中,银行认为,此案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应该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处理;而且,任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交易记录也不能证明任先生银行卡的款项是被盗取的。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日至1月2日期间,任先生没有离开温州,上述银行卡也没有离开任先生。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银行主张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法院认为,该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万元。
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特擅长民间借贷纠,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银行卡被人异地取款,可以告银行赔偿吗?
任先生人在温州,贴身携带的银行卡却在南宁被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16笔,共计3.8万元。任先生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银行口头挂失。任先生称,其从来没有去过南宁,且银行卡一直贴身保管,从来没有告诉他人银行卡密码,也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
由于交涉未果,任先生将发卡银行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开庭审理中,银行认为,此案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应该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处理;而且,任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交易记录也不能证明任先生银行卡的款项是被盗取的。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日至1月2日期间,任先生没有离开温州,上述银行卡也没有离开任先生。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银行主张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法院认为,该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万元。
更多相关属性
© ede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