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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借父母钱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番禺区离婚律师

代码:299306136 时间:2020-03-26,12:59:37

来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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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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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州 - 番禺 - 市桥 -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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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案情中名字均属化名)结婚前,男方父亲借别人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借z款。后男方与女方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但是对房屋现价100万元无异议。男方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女方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男方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25万元。本案房屋是婚前购买,为什么女方还能分补偿款呢?


    律师讲法:不论婚前婚后,要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张明父亲在张明婚前出资购买,,后张明父亲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张明个人名下,应视为对张明一方的赠与。

本案中,张明父亲买房时对外借z款10万元,后来张明和万红共同还款。由当初27万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0万元,相应地,借z款10万元也应增值到40万元左右。这增值的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应该均分,但是由于房子归男方,应适当地对女方给予补偿,因此酌定张明给付万红房屋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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