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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合同违约咨询律师 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代码:299233953 时间:2020-03-17,13: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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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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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在经济合同纠纷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违约方一般会认为违约金过高,在诉讼中要求降低违约金。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是如何调整的?  
1、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 
2、关于双方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3、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法院在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的最高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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