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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房地产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代码:298711125 时间:2019-12-08,1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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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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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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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一、合同未生效违约条款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并未成立。不过,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如果签字一方如果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未签字一方接受,或者未签字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二、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合同成立未生效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
  1、法定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款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成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款中,当事人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是合同生效的约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条中,当事人附生效期限的约定是合同生效的约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之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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