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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补偿赔偿律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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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  

zoulvshi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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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戴允丝律师
,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劳动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代理大量劳动纠纷案,擅长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劳动工伤补偿、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的工资等纠纷案,深得当事人赞许和青睐。 

戴律师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双倍工资纠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相关劳动纠纷、欠薪加班费纠纷、销售提成纠纷、竞业禁止纠纷、因社会保险问题引起的相关劳动纠纷、工伤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等各项劳动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2)、起草、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劳动法律文件,完善企业的人事规章制度;员工入职、转正、离职等流程的完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法律知识专项培训等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服务。 

(3)、突发劳动工伤案件应急性处理。 

(4)、代理用人单位协调处理相关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调解、仲裁和诉讼法律服务 

(5)、担任公司用人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6)、其他劳动纠纷律师法律服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N 2N N+1) 
今天给大家说说这些“调皮”的N都分别是什么不过在那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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