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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商业欺诈虚假广告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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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盈科广州戴律师团是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经验丰富15年,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赞誉。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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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年来,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迅速,但特许经营项目良莠不齐,导致特许经营纠纷频发。一些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虚构、夸大其经营项目和资源,被特许人以特许人在对外宣传中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为由,主张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撤销合同。事实上,虚假宣传与欺诈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以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迳行认定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性进行考虑。 
1. 被特许人是否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合同,特许人掌握着品牌、经营资源等所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在特许人隐瞒其虚假宣传行为时,对于被特许人是否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可以作有利于被特许人的解释。但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仍是一种商事合同,被特许人参与特许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盈利,其应对所参与经营项目和商业风险有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在是否产生错误的认识上作有利于被特许人的判断,并不意味着其判断标准可以等同于一般的消费合同,将被特许人视为一般消费者。在被特许人是否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判断上,应当低于一般的商事合同认定标准,而高于普通的消费合同认定标准。 
在具体判断中,还应结合个案中被特许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是自然人的比例很高。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商业经验、风险认识程度通常低于企业,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更高。例如某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对外实施了虚假宣传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但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被特许人是自然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之前参与过市场经营活动,其商业经验、风险认识是有限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外虚假宣传的情况,可以认定其构成欺诈。但如果被特许人是企业,其风险控制意识较强,在签订合同前会进行相应的尽职,其应当知晓特许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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