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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我借款不还怎么追索?广州越秀区债务追索律师

代码:298407167 时间:2019-10-28,2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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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1000元

戴律师  

zoulvshi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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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州 - 越秀 - 农林路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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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戴允丝律师,10年经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专注办理办理民商事案件,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判决结果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利益最大化!



戴律师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特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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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到了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陈某无力还款,于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又过了7年,陈某仍未还款。林某就拿着这样的一张借条来到法z院,要求陈某还钱。陈某的家人在辩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z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z院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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