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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优秀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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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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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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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相关知识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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