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 [广州河源茂名东莞江门清远切换城市] 手机上易登  

淘宝特卖  



广州荔湾区加盟特许经营纠纷厉害律师

代码:298329739 时间:2019-10-19,21:29:37

来源:商家

价格:1000元

戴允丝  

zoulvshi02@163.com

微信xintinglvsuo

广东 - 广州 - 荔湾 - 金花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温馨提示:本信息为网友自行发布,在您核实信息前请勿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以免上当受骗。

补充说明

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是广州专业的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厉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为您普及加盟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律师解答:属于,合同的名字不重要,只要符合“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和“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两个法律特征,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小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购货合同》,但合同约定小某公司为李某提供“小某”品牌的商号、形象系统、经营技术和管理服务等,经营所需的产品由小某公司提供,店面装修、店内设施配置、商品陈列、产品销售价格等均由小某公司统一规范,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小某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普通买卖合同的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更多相关属性

广州荔湾区加盟特许经营纠纷厉害律师的图片
广州荔湾区加盟特许经营纠纷厉害律师的图片
广州荔湾区加盟特许经营纠纷厉害律师的图片
查看更多图片

免责声明:本信息为网友自行发布,易登提醒您网上信息有风险,在交易过程中请您务必保持警惕!

© ede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