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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增城区房屋商铺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代码:298220922 时间:2019-10-08,22:03:38

来源:商家

价格:1000元

戴允丝律师  

zoulvshi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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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州 - 增城 - 新塘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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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戴允丝律师,中共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房产和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擅长房产交易纠纷、商铺买卖返租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房产租赁、房屋拆迁、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等等。服务包括: 1.商品房买卖纠纷 2.二手房买卖纠纷 3. 居间合同纠纷、中介佣金纠纷4.房产过户纠纷 5.借名买房纠纷、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房产使用权纠纷 6. 房地产拆迁纠纷 7.房产租赁纠纷、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8. 房地产项目收购专项法律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全程法律服务 9. 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法律服务、项目运作法律保障方案设计 10.房地产交易专项服务(律师见证、资金安全保障方案等) 11.起草审查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融资等法律文件 12.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共有房产分割 13.其他房地产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买房屋商铺与包销人签订合同,打官司告包销人还是开发商?
,在商品房包销阶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主体是出卖人(开发商)与买受人。原则上,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应当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完成。但因为包销人参与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全过程,而且该商品房买卖要约的发出、承诺的接受等重大合同行为均由包销人完成,对出卖人、买受人缔结合同影响重大,而合同的后果却均由买卖双方承受,一旦产生纠纷,势必与包销人的包销行为产生关联。而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最终处理与包销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包销人加人到诉讼中来,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
1.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2.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重大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如包销人在从事包销行为时对买受人的允诺超出商品房包销合同授权范围,买受人主张允诺条件实现的,应以出卖人与包销人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包销期结束,包销人依约买受剩余商品房后,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移转至包销人处,包销人将这些房屋再次出售的,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包销人已不享有前一买卖合同中包销人的身份,而居于出卖人的地位,因该次买卖引发的纠纷,已与开发商无涉,原则上,开发商无需参与解决该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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