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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加坡公司收入来源的纳税问题

代码:298173751 时间:2019-09-29,14: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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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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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Q1:外国来源的海外收入(境外所得)用于向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一级免税股息的境外所得是否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A1:否。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从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无需征税。

前提条件是免税一级股息直接支付到股东的离岸银行账户中,并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为支付股息而进行的任何实物汇款,汇款或将资金带入新加坡。

Q2:公司拥有海外来源的收入(境外所得),它指示将境外银行账户的境外所得转入中央存款私人有限公司(CDP)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以向其无息股东支付免税一级股息。是否认为在新加坡收到了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并应纳税?

A2:否。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从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无需纳税。

这取决于一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CDP的银行账户,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向新加坡实际汇款、转账或携带资金。

Q3:如果我在新加坡境外拥有的资金既来自外国收入又来自其他非收入来源,而我只希望将非收入资金汇入新加坡,我如何向IRAS证明只有非收入资金汇入?

A3:如果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则IRAS将接受的汇入资金作为非收入资金:

(1)纳税人提供遣返日之前来自收入和非收入来源的资金的账目,并表明遣返后,留在新加坡以外的资金不少于尚未归还的外国收入来源的资金。为了确定尚未汇回的国外收入,IRAS准备允许将收入帐户中发生在海外的损失与获得的国外收入相抵销;

(2)纳税人证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所发出的资本,扣除资本账户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示例1:

在第一年中,将外国收入$ 1,000和非收入额$ 500用来获取1,500美元的海外投资,随后在第二年以1,8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海外投资,并将收益带入新加坡。

外国收入的$ 1,000被视为汇出的收入,并在第二年内征税。

示例2:

使用与上述相同的例子,海外投资随后在第2年以1,800美元的价格出售,并将500美元的部分收益带入新加坡。

由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发出的资金,因此IRAS准备接受仅汇回非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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