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官司律师,房产律师
代码:294500445 时间:2018-11-09,09: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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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一房二卖房A产证争议法律咨询广州一房多卖纠纷中如何确定房屋归属? (一)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归登记的买受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A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改变。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A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会得到法律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二手房纠纷诉讼,归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所有。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作用。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 (四)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不想卖房咨询,这样才能最A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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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一房二卖房A产证争议法律咨询广州一房多卖纠纷中如何确定房屋归属? (一)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归登记的买受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A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改变。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A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会得到法律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二手房纠纷诉讼,归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所有。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作用。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 (四)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不想卖房咨询,这样才能最A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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