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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学位房买卖纠纷律师

代码:294192459 时间:2018-10-15,14: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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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个人

价格:1000元

戴允丝  

zoulvshi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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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州 - 越秀 - 黄花岗 - 广州越秀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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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广州戴允丝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继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戴律师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本律师费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达99%、可免费咨询、欢迎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
戴允丝律师,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从事法律10年,曾获优秀律师称号。所在律师团队更是25年经验团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造诣和极强的司法操作经验,对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认真负责,不论案件大小,都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力求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曾获优秀律师称号。
雷某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欲购买一套学区房。某中介公司遂向雷某宣传推荐杨某的房子属于“学区房”,并口头承诺可以上某个学校。雷某听信中介公司的宣传,与杨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后,雷某发现该房并非学区房,而是紧邻学区房的房子,遂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中介公司将雷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向购房人作虚假宣传,导致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雷某不应向其支付中介费。 

律师说法:本案中,雷某对于购买房屋存在着特定需求,中介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中介费,利用雷某难以判断房屋真实情况的弱势地位,将紧邻学区房的非学区房进行虚假宣传,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作出可以上学的虚诺,使得雷某在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居间人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如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虚诺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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