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法律师广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法
代码:293996721 时间:2018-09-21,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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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外观设计创造性标准的具体掌握
在外观设计创造性标准的具体掌握上,需要考虑《专利法》修改的初衷以及中国目前外观设计保护的现状。
首先,在目前中国的外观设计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明显不合理却能够获得专利权的情况:
(1)利用公知形状和图案的外观设计;
(2)模仿和利用著名创作物、自然物的内容创作的外观设计;
(3)简单拼凑的外观设计;等等。
因此此次《专利法》修改引入外观设计创造性的概念,主要针对的是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上述这些情况,并考虑目前我国的外观设计总体上数量大而水平不高的现实,目的是提高我国外观设计的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
基于上述认识,在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具体掌握上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应当重点针对上述这些明显不合理但现行法律又无法解决的情形,而对于下面这些情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跨类转用的设计
例如将已有的汽车模型转用作CD播放器;
(2)将多项现有设计组合的设计
例如在现有设计中已经存在将胆形灯泡用作酒壶的设计构思,现有设计中也存在红外线半涂类型灯泡的设计,某设计人将上述两种现有设计相结合,设计出将红外线半涂类型的灯泡用作玻璃容器的设计;
(3)将现有设计的位置、比例变换的设计
(4)将现有设计重复排列的设计
上述情况中涉及类似发明专利授权标准中的“显而易见”或“启示”等。有人认为,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中的例子,由于现有设计中存在将胆形灯泡用作酒壶的设计构思,也就是存在这种所谓的“启示”,将这种“启示”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红外线半涂类型的灯泡相结合就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将红外线半涂类型的灯泡用作玻璃容器的设计,因此这种设计不具备创造性。
本人不赞成这种观点。虽然我国的整体设计水平和能力这些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外观设计总体上创新程度不高的现实,为促进我国整体外观设计水平的提高,外观设计创造性的标准在具体掌握上建议不宜过高或过严。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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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创造性标准的具体掌握
在外观设计创造性标准的具体掌握上,需要考虑《专利法》修改的初衷以及中国目前外观设计保护的现状。
首先,在目前中国的外观设计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明显不合理却能够获得专利权的情况:
(1)利用公知形状和图案的外观设计;
(2)模仿和利用著名创作物、自然物的内容创作的外观设计;
(3)简单拼凑的外观设计;等等。
因此此次《专利法》修改引入外观设计创造性的概念,主要针对的是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上述这些情况,并考虑目前我国的外观设计总体上数量大而水平不高的现实,目的是提高我国外观设计的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
基于上述认识,在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具体掌握上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应当重点针对上述这些明显不合理但现行法律又无法解决的情形,而对于下面这些情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跨类转用的设计
例如将已有的汽车模型转用作CD播放器;
(2)将多项现有设计组合的设计
例如在现有设计中已经存在将胆形灯泡用作酒壶的设计构思,现有设计中也存在红外线半涂类型灯泡的设计,某设计人将上述两种现有设计相结合,设计出将红外线半涂类型的灯泡用作玻璃容器的设计;
(3)将现有设计的位置、比例变换的设计
(4)将现有设计重复排列的设计
上述情况中涉及类似发明专利授权标准中的“显而易见”或“启示”等。有人认为,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中的例子,由于现有设计中存在将胆形灯泡用作酒壶的设计构思,也就是存在这种所谓的“启示”,将这种“启示”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红外线半涂类型的灯泡相结合就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将红外线半涂类型的灯泡用作玻璃容器的设计,因此这种设计不具备创造性。
本人不赞成这种观点。虽然我国的整体设计水平和能力这些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外观设计总体上创新程度不高的现实,为促进我国整体外观设计水平的提高,外观设计创造性的标准在具体掌握上建议不宜过高或过严。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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