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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法院定金合同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律师

代码:292932924 时间:2018-04-18,15:37:21

来源:个人

价格:10000元

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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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签订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时是甲一个人签的,事后甲反悔,理由是甲不是唯一的产权人,或者根本就不是产权人,因此不能卖了,购买人丙应当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丙应当首先要了解甲是不是产权人,再按以下情况处理:
 
(l)如甲是产权人,但还有一个产权人乙。如果有证据表明乙同意出售房屋,比如,签署过委托书或参与过谈判等,那丙可以主张甲出售房屋是经过乙同意的,因此合同有效,可要求履行合同。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乙同意出售房屋,那甲的行为就是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其行为是无效的,丙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定金应当返还。同时,造成合同无效是由于甲的过错,甲还应当赔偿丙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甲不是产权人,但有证据表明其出售房产得到过产权人的授权,则甲是产权人的代理人,其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将由产权人承担,因此丙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甲出售房产得到过产权人的授权,则甲属无权代理,那么丙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按已签合同的条款追究甲无权代理的责任,如返还定金,以及要求甲赔偿丙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注意事项购买共有的房产,签订合同时最好让所有共有人都签名,并核对其身份。如果其中的共有人并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签,则要重点审核签名的人有无代理权,可要求其出具委托书。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签订合同的人与未成年人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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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后来原告刘某在开出租车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曾将该女子带到家中公然同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要求原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原告有外遇,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王某现无固定职业,无经济来源,原告刘某有驾驶技术,且有稳定的收入。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不必支付婚生子的抚育费用。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子应由有能力抚养的原告刘某抚养为宜,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但被告王某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放弃对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要求过高,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原告应赔偿被告3000元为宜。

另外,被告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定的生活补助金。判决:一、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有探望的权利。三、查明的共同财产水仙牌洗衣机一台、长虹21英寸彩电一台、四组合柜一套,归被告王某所有。四、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和生活补助金3000元,共计6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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